在公共房屋的后期管理方面,马来西亚政府担负了主要职责,中国经济适用房由于其商品性与保障性共存的属性,后期管理更倾向于市场,政府管理缺位。
马来西亚的物业管理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政府、开发商以及业主相应的职责,后期管理比较正规,而且物业管理以人为本。
而中国的物业管理缺乏法律层面的约束,带有很大随意性,政府的调控管理功能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中国的问题是后期管理不到位,没有形成全流程的监督管理体系。由于中国物业管理方面法律的缺失,特别是没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经济适用房后期管理混乱,政府与开发商互相推脱,与前期开发相比,房屋管理部门的后期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前后管理脱节,没有形成全流程的监管体系。
马来西亚落实“先建后售”的发展商得以豁免30%的廉价屋建造份额,但须异地建造中低价格房屋。此举为发展商和购买者带来了双赢。它既可减轻购房者经济负担和购房风险,也有助于开发商提高自身竞争力,并淘汰那些实力不济、抱有投机目的的低素质开发商。这种管理与销售的一体化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的。
马来西亚 | 中国 |
低成本管理与销售一体化 | 管理与销售分开 |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实施了PAKR(公众低成本房屋计划),1985年又制定了PPR(人民房屋计划),规定由联邦政府拨款进行廉价房屋建设,积极发展廉价房屋。建造的廉价房屋,一部分用于出售,即所谓的“廉价屋”;一部分用于出租,即所谓“廉租屋”。廉价屋是提供给月收入低于1500令吉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的房屋。面积一般约70平方每套,售价不超过35000令吉,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1/10。同时,政府规定廉价房屋决不因廉价而忽视人居概念,所有廉价屋因同时配备公共配套设施,如操场、幼儿园、医院、商店、社区会所、祈祷室等。廉价屋在购买之后,十年内实行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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