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正文:
在公共房屋的后期管理方面,马来西亚政府担负了主要职责,中国经济适用房由于其商品性与保障性共存的属性,后期管理更倾向于市场,政府管理缺位。
马来西亚的物业管理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政府、开发商以及业主相应的职责,后期管理比较正规,而且物业管理以人为本。
而中国的物业管理缺乏法律层面的约束,带有很大随意性,政府的调控管理功能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中国的问题是后期管理不到位,没有形成全流程的监督管理体系。由于中国物业管理方面法律的缺失,特别是没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经济适用房后期管理混乱,政府与开发商互相推脱,与前期开发相比,房屋管理部门的后期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前后管理脱节,没有形成全流程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