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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日修改领事裁判权问题比较

案例正文

在特权废除的过程方面,中国采取先废除税权后法权的过程。而日本则正相反,首先实现了废除领

事裁判权,关税权也不攻自破,这是两国政府根据各自国情做出的判断。中国封建法制的顽固性和恢复民族资本主义需要税权自主的现实性,与日本要求收回法权而高涨的民族情绪截然不同。由此,政府的策略在实现收复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独立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从两国共同的修约经历看来,政府在进行国家主权收复的过程中,需要团结国内民众舆论的力量,体现了民众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摆脱列强控制、恢复国家独立的决心。虽然从最终结果看来,舆论只是辅助政府推行政策的侧面推动力量,但在被列强欺压、民心涣散的时局下,“民族主义情绪”需要具有导向性的舆论来唤起,因此国内舆论成为收复国权、团结民族力量的重要武器。清朝法律制度由沿袭明朝法律和少数民族法律构成,以治理内部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为基本思想,结合传统儒家理论形成典型的封建法律制度。民族性单一的日本则封建性相对较短,江户时代的日本法律与明治政府成立以后颁布的日本法律没有承接性,明治政府时期参考中国律例颁布刑律、制定新律纲领,在修改法律时期法律的封建性已经不再坚如磐石,因此不同的法律构成是修改领事裁判权耗时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清朝法律制度严苛,其复杂的执行程序不易被“外来”法律取代,使得外国人对中国法律愈加不信任;与日本法律贯通中西的灵活性形成强烈反差。

分析点评

日本仅用不到五十年的时间完成了对领事裁判权的修改并废除,而中国却历时近一个世纪才基本完成法权的恢复,由于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差异,近代日本在进行资本主义性质的明治维新后得以接纳西方的发展模式较好地吸收现代法律,从制度到观念,循序渐进,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也逐渐深入。而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沿袭历代的传统法制,皇权至上的思想基本没有动摇,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中国在修改法律方面由在列强压迫下做出的被动回应到要求自主的变革在社会的整体结构和经济体制没有根本变化的前提下,艰难地推行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历经百余年终于废除了领事裁判权,这一过程也是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地位、恢复司法主权的过程。

案例来源:吕秀一,于翔.近代中日修改领事裁判权问题比较分析[J].大连大学学报,2015,02:62-68.

差异点
日本中国
50年1个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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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日修改领事裁判权问题比较
案例编号:2524
洲:亚洲 国家:日本
分类:其他
上传时间:2015-09-26 20:14:09
分享者: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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