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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近代法制转型差异

案例正文

中日两国的法制转型都是在两国外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内有各地人民反抗斗争之时出现的,两国统治者深切感受到危机,处于维护统治的需要,才不得已而为之。虽然都是被动进行的法律改造,然而与晚清政府主要决策者的顽固不同,日本统治者在改革法制初期虽然也出于被迫,但是改造后的法律顺应了近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对日本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日本最高统治者因此也逐渐认识到先进法律在发展经济、管理社会和富国强兵等方面的重要性,所以其对西方的法律制度从起初的排斥疑惧转变为主动吸纳。日本法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使其法律已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仅是维护封建地主利益的工具,更多的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独裁统治,保护新兴资产阶级不断攫取财富、向外扩张与镇压本国劳动人民反抗的需要提供有力的武器。与日本社会和统治阶级性质不断改变不同的是,晚清政府的大多数官员却墨守成规,拼命维护腐朽的封建统治,幻想用“修律”这件外衣来蒙骗广大劳动人民和资产阶级维新派、

革命派。与日本一开始就以欧洲法学家为法制改革机构主要构成人员不同,晚清政府的“修律”始终是以中国本土官员和学者为主,外国法律学者很多情况下只是起辅助性作用,并不具有宏观大局上的决定作用。

分析点评

中日两国近代在经济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是造成两国近代法制改革迥异结局的最根本原因。日本改革法制过程中,本国的封建守旧势力较为薄弱,不能从根本上对改革大局产生影响中日两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民族特性是影响中日两国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又一方面原因。

案例来源:朱作鑫.中日近代法制转型差异及成因初探[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1:15-17.

差异点
日本中国
主动程度
阶级化、修法人员

信息来源

标签: 近代法制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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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近代法制转型差异
案例编号:2442
洲:亚洲 国家:日本
分类:制度
上传时间:2015-09-26 08:52:43
分享者: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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