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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家文化之差异及对近代民营企业影响

案例正文

中国血缘制家庭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家长的确定必然实行血缘原则,以此为前提,辅之以长子优先的宗法原则。由于这两个原则,在中国,实际上不存在家长的确定问题,家长是前定的,不是选择的。在这个背景下,中国家族企业的业主很难谈得上有优选的余地。中国有一种说法,叫做“富不过三代”,何以如此?家业业主缺乏优选机制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因素,父辈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打下一片天下,儿子,尤其是长子却可以凭其血缘宗法关系不费吹灰之力就承袭这片基业,儿子老了又传给儿子的儿子,这样代代相传,在生活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很难避免“第一代创业、第二代守成、第三代败业”的悲剧性命运。日本人对于家户经济功能的重视,相对地减轻了血缘传承的重要性,家长(家督)、业主的承袭可以不受血缘关系的限制,儿子不一定能取得家督、业主地位,相反,被认定为亲子的养子和婿养子倒可以充任家督、业主。例如丰田自动车工业企业,创办人丰田佐吉将位传于婿养子丰田利三郎(原姓儿玉),而不是实子丰田喜一郎,丰田喜一郎在丰田利三郎死后才继任社长。二战以后又历经两任非实子的社长,直到1967年再由丰田喜一郎的堂兄丰田英二继位。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可见日本家长、业主的继承法则中包含着相当程度的选择性,这种选择性一

方面为非实子的“能人”成员提供了机会,使其以较强的能力领导主持家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实子成员也是一种鞭策,激励他积极进取。

分析点评

日本人主张集体继承制,子女无论多少,家产主体不作分割,企业作为业主的家产,由企业体内的子女(包括养子)共同继承。日本家产继承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当家人的遴选问题,日本父亲生前考虑的主要间题,就是在继承者中挑选一个成熟的、能干的、牢靠的接班人(企业主)。集体继承法则保障了继承客体(企业)的整体性,使企业不因业主或职员的变化而中断或分裂,使其长期持续发展成为可能。日本的家族企业化经营虽与中国大致同步,但百年以上的老店却彼彼皆是,略举百货业为例,就有百年在即的“伊势丹”,正好一百年的“松屋”,一百六十四年的“高岛屋”,二百七十八年的“大丸”,长达三百二十二年的“三越”等等,可见集体继承法则对日本企业前途影响之深。当然,中日家文化的差异对于各自民营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远不止这些,但尽管如此,还是能够说明,中日虽同为儒教文化所覆盖,基于其家文化之差异,儒教伦理所表达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一个强调以家系理念为基础的孝,一个强调以家业理念为基础的忠,这一传统对两个民族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发生了深刻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日两国的近代历史进程。

案例来源:[1]何卓恩.中日家文化之差异及对近代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01:41-45.

差异点
日本中国
血缘制、继承制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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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家文化之差异及对近代民营企业影响
案例编号:2356
洲:亚洲 国家:日本
分类:经济
上传时间:2015-09-23 20:41:14
分享者: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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