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点评:
日本仅用不到五十年的时间完成了对领事裁判权的修改并废除,而中国却历时近一个世纪才基本完成法权的恢复,由于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差异,近代日本在进行资本主义性质的明治维新后得以接纳西方的发展模式较好地吸收现代法律,从制度到观念,循序渐进,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也逐渐深入。而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沿袭历代的传统法制,皇权至上的思想基本没有动摇,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中国在修改法律方面由在列强压迫下做出的被动回应到要求自主的变革 在社会的整体结构和经济体制没有根本变化的前提下,艰难地推行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历经百余年终于废除了领事裁判权,这一过程也是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地位、恢复司法主权的过程。
案例来源:吕秀一,于翔. 近代中日修改领事裁判权问题比较分析[J]. 大连大学学报,2015,02:6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