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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

案例正文

我国司法考试的知识面虽然很广,但题目类型内容却十分单调,缺乏多样性。题目类型的单调性让考生探寻出应试的技巧和规律变得极为容易,考试内容过于繁杂,使得对于技巧的需求更为迫切。造成了会掌握考试技巧、会背的考生更易通过司法考试的尴尬局面,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目的变得难以实现。日本的新司法考试并不以检验考生掌握法条的多寡为主要目的(考场准备有《新司法考试用法条》供考生使用参考),而是对法学理论知识和实际司法实务运用能力的双重检测。不但如此,《新司法考试法》对考试的科目进行了限定,不能随增随减。日本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司法研习生只有在完成全部修习之后,并且通过法律结业考试过后才能取得法律职业的资格,他们的司法研习所就相当于是法律职业的培训,它是日本职业准入的重要一环,也是保证其法律职业人才职业素质的重要环节。

分析点评

案例来源:缪远洪.中日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17:222-223.

差异点
日本中国
多样性机械化

信息来源

标签: 司法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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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司法考试制度之比较
案例编号:2652
洲:亚洲 国家:日本
分类:制度
上传时间:2015-09-27 19:58:46
分享者: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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