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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善意取得制度比较

案例正文

适用财产的性质不同。这是中日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中最大的不同点。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在我国动产和不动产都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并将标的物须为动产作为即时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对占有的要求不同。在我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对财产的占有做过多的要求,只是作为取得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来强调。而日本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除对客体要件的规定外,都着重规定了占有的效力。我国民法及物权法中盗赃、遗失物善意取得之适用与日本民法中之适用中的最大不同就是:我国物权法中原权利人的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法定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行使,法定期间经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那么该权利就会消失。而在日本民法中,原权利人的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法定期间的规定虽然也是两年,但是从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的两年期间内。

分析点评

从中日善意取得制度关于盗赃物、遗失物的规定上来看,(对盗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刑诉法,刑法等部门法中有些零散的体现。而《日本民法典》的善意取得规定中有明确的关于遗失物、盗赃物的特则,明确的规定了盗赃的适用范围和方法。日本民法中的规定更为合理。因为法律规定需要的是客观公正评价标准,而“原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这样的规定主观性太强,因此导致这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容易造成混乱。而日本民法典中“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的两年”是以被盗或遗失这样一个事实行为来界定,因此这样的规定更为合理有效。

案例来源:白雪.中日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D].山东大学,2014.

差异点
日本中国

信息来源

标签: 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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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善意取得制度比较
案例编号:2534
洲:亚洲 国家:日本
分类:法律
上传时间:2015-09-26 20:41:33
分享者: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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