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点评:
从中日善意取得制度关于盗赃物、遗失物的规定上来看,(对盗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刑诉法,刑法等部门法中有些零散的体现。而《日本民法典》的善意取得规定中有明确的关于遗失物、盗赃物的特则,明确的规定了盗赃的适用范围和方法。日本民法中的规定更为合理。因为法律规定需要的是客观公正评价标准,而“原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这样的规定主观性太强,因此导致这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容易造成混乱。而日本民法典中“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的两年”是以被盗或遗失这样一个事实行为来界定,因此这样的规定更为合理有效。
案例来源:白雪. 中日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D].山东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