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畅是新近赴任中国在坦桑尼亚开设的一家纺织厂的经理,由于公司接受了较大的订单,急需工人加班满足需要。然而这时坦桑尼亚的工人却很不满意,尤其是已经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纷纷要求休假。公司最后在协商后分别给予每人不同时段的休假期,然而却在休假时间上面发生了较大的争议。员工要求28天的休息时间以便和家人共度美好时光。李畅很是不愿,这事却被董事长批准。因为两国在雇员的休假时间上的法律不同。
在坦桑尼亚,员工在一个休假周期内,有权享有不少于连续28天的年休假。一个休假周期是指雇员连续工作12个月。28天的年休假包含休假期间的公共假日。休假期间,即便离岗,雇员仍有权获得全额报酬。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全国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分三档:累计工作在1到10年间的休5天;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的休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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