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芳是一个中国人,在澳洲留学。一天,她和其他三个澳洲朋友坐一辆车上,开车忽见一老太车抛锚于路中央,驾车的澳洲人马上大叫要停下来看看可以帮什么忙。停下来后,发觉原来开在他们后面的车早就停下来,帮助那位老太了。最后他们忙也没帮成,午饭也吃得很急,但没人抱怨。张芳芳觉得很感动,但是也很矛盾,在国内,越老越多的“碰瓷”现象发生,许多中国人都不敢帮助倒在路上的老人了,也不敢随便帮助陌生人,怕被别人骗。爸爸也经常教育她不要多管闲事,自找麻烦。
澳洲社会讲究秩序和法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单纯,很少有“碰瓷”现象发生。大家都喜欢互帮互助,对陌生人施以援手。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碰瓷和诈骗,当我们拿出我们的善心来做我们所认为的好事时,根本就没有想过这会是一个骗局。越来越多的“碰瓷”出现,让我们再也不敢拿出我们的善心做好事了。
澳大利亚 | 中国 |
澳洲人的互帮互助 | 中国人的不多管闲事 |
“碰瓷”是一种古老的诈骗术,是古代卖瓷器的人常把容易碎的瓷器放在路的中间,等不留心的路人不小心碰碎之后进行敲诈。在当代“碰瓷”现象也屡见不鲜,但是每一个案件的类型并不完全相同,诈骗的手段也不一样,那么对于“碰瓷”我们如何进行法律定性呢?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勒索为主的“碰瓷”
这种“碰瓷”行为是行为人在进行行为之前,进行周密的策划、分析,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敲诈勒索性,他们往往会选择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的司机等等进行“碰瓷”、敲诈,以达到他们勒索钱财的目的,这种故意进行敲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罪。
(二)诈骗为主的“碰瓷”
这种“碰瓷”的人会对被骗者进行心理上的“攻击”,他们会隐瞒一些事情的真相,虚构事实,主观上希望占有他人的财物,而那些被骗的人,更多的不是被心理要挟,而是希望能够把这件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会主动给“碰瓷”的人一些财物,希望化解这件事情,这种“碰瓷”行为属于诈骗罪。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对于“碰瓷”这种犯罪行为,大多都是定性在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之间,但是在对“碰瓷”现象进行法律定性的时候,还要结合当时的具体实际,在彻底分析了犯罪现场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之后再进行判罪,不能只听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词,要做到公正合理。
三、从法律分析“碰瓷”现象,避免自身财物损失
(一)加强法律监管力度,打击“碰瓷”违法行为
“碰瓷”现象在我们的视野中并不是稀罕事物了,那些进行“碰瓷”的人不仅仅是因为抱有侥幸心理,希望不劳而获,更是因为他们看到了我国当代的法律在这一方面有许多的漏洞,许多的“碰瓷”人之所以肆无忌惮,正是因为自己在进行多次的“碰瓷”之后都没有被制止,钻了法律的漏洞,因此造成许多的受害人财物损失,所以国家要加强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建立健全对于恶意“碰瓷”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在原有法律之中,对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定性规则进行丰富,能够做到对所有“碰瓷”行为进行犯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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