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事业的振兴之路,依靠的是图书馆法规政策的指引和保障。俄罗斯国家图书馆立法只用了3年时间,如今基本上形成了较完善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图书馆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效。俄罗斯图书馆事业发展和取得的成就实质上也是图书馆法规政策施行并发挥效力的结果。而我国国家图书馆立法从2001年启动立法进程开始已经有10多年,《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也修改多次,但至今还处于“千呼万唤”状态。因此,我国尽快出台《公共图书馆法》是当务之急。俄罗斯《图书馆事业联邦法》的制定先于各联邦主体地方性图书馆法规,而我国地方性图书馆法规的制定是先于国家《公共图书馆法》。从俄罗斯联邦制度的特点来看,国家权力地方化后,文化事业管理权被赋予各联邦主体,《联邦图书馆事业法》对地方的作用和影响力会逐渐削弱。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后,会对现有地方性图书馆法规和地方图书馆立法,及行业协会图书馆规章制定工作产生深刻影响。而联邦制发达的国家,地方图书馆立法活动也常常先于国家,且对国家图书馆立法具有基础性的影响作用。俄罗斯《图书馆事业联邦法》涵盖不同类型图书馆,我国尚未出台的《公共图书馆法》以公共图书馆为主,没有涵盖各级各类图书馆。
我国图书馆立法在积极吸取俄罗斯及其他国家图书馆立法的精华,借鉴一些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同时,图书馆立法不仅涉及图书馆法理学问题,还涉及图书馆知识产权、图书馆合同法、图书馆信息隐私保护权、图书馆特殊信息服务的法律风险规避、图书馆有偿服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我国图书馆的立法不仅要考虑图书馆的层次和类型,还要考虑图书馆立法涉及的诸多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完善、全面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保障我国图书馆事业健康、长足发展。
案例来源:屈红军,刘明.中俄图书馆国家与地方立法比较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5,06: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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