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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商标权刑法保护的比较

案例正文

通过对中日两国涉商标犯罪各罪名直接侵犯的法益之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日本对此类犯罪予以了更高程度的重视和更严格意义上的打击,其不仅注重对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进行保护,而且对单纯危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入罪化规定,从而严密了刑事法网,符合该国对知识产权全面保护的价值取向。中国刑法规定的商标犯罪其主观方面均由直接故意构成,反映出行为人对该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的追求态度,这也因此构成了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可能性的基础。在日本,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商标侵权罪,其成立要件是责任和故意。此外,对于过失犯罪和未遂犯罪,由于商标法没有特别规定,根据“罪刑法定主义”,这不构成刑事犯罪。日本的刑法理论秉承德国传统的大陆法系刑法精髓,坚持“犯罪构成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除了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在主观上,还必须因为该行为的存在而值得用刑罚手段对行为人进行法律谴责。目前,日本关于责任的通说是以规范责任论为出发点,并且考虑刑罚目的,特别是预防观点,综合判断是不是具有值得刑罚处罚的责任的“法律责任论”,这种刑法上的责任是对适用刑罚能够影响其心理动机的形成的行为人,从值得科处刑罚这一强制措施的法律立场出发所进行的谴责。在规范责任论之下,责任就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作为第三种责任要素的行为伴随状况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基本内容。

分析点评

在对中国商标权刑事立法的缺陷性规定中,我们看到了目前刑法存在的问题;而通过对日本先进立法经验的归纳总结,我们看到了自身努力的方向与目标。就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状况与未来发展趋势而言,我国应该在刑事立法上逐步实现商标权与商标管理制度的均衡保护,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区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轻重有别地进行刑罚的惩治,从而彰显刑罚谦抑,实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效益的最大化。在具体的罪名、罪状设计上,我们应采取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结合规定的立法模式,全面、协调地安排罪名内容,充分应用总则与分则的条款设置将严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提前规制;增加对侵犯注册服务商标的入罪化规定,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科学合理地配置刑罚,更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便于司法操作。

案例来源:金园园.中日商标权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差异点
日本中国
保护力度强侵权问责弱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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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商标权刑法保护的比较
案例编号:2488
洲:亚洲 国家:日本
分类:制度
上传时间:2015-09-26 17:53:42
分享者: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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