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房地产市场,首先有来自市场本身的调节,然后是政府的行政干涉,这样是符合凯恩斯的理论的,而且来自行业自律的力量对市场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中国房地产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是一个市场机制——政府规制——行业自律的三元结构。日本的房地产市场,作为高度市场化的市场,一般所遵守的是一般的法律条文,市场主体的疑问通过不同类型的行业自律组织得到较好的解决,由于行业自律组织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其作为市场机制的重要补充而存在,于是可以说日本房地产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是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政府规制的三元结构。在中日房地产业发展中,房地产行业组织的形成模式有很大差异。日本房地产业的行业组织都是由行业人士发起的民间组织,中国房地产行业组织更多是由各级政府的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甚至直接领导下成立的,具有较强的政府色彩(特别是在早期)。
在整个对房地产的规范结构中,政府规制和行业自律在两个国家中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作用的方式、作用的侧重点、作用的强度等方面存在着差异。①中国的作用方式体现在以政府为中心的强制性手段,日本则在于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辅的作用;②中国的作用侧重点在于新房市场,而日本则在于对新房市场、二手房市场、租赁市场比较全面的规范;③在作用的强度方面,中国的政府规制是高强度的,而行业自律这方面的作用很弱,日本的政府规制和行业自律相对处于一个较为势均力敌的状态,共同对市场起着积极的规范作用。
案例来源
[1]杨梦璇.中日房地产市场政府规制与行业自律比较研究[D].重庆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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