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同学在知道了“大老虎”(贪官)的文化含义之后,他又找了关于这些“大老虎”的资料,发现他们中有很多人最后都被枪决了。他认为很不可思议,因为喀麦隆虽然也有死刑,但是每年被执行死刑的人并不多。他因此认为,中国的法律太残忍了。尤其是当他听到有些人还在说“死得好”的时候,他心里的隔阂就更深了。
中国的人口基数大,加上近几年发展迅速,鱼龙混杂,管理难度就比其他国家要大。死刑,作为现阶段的最大刑罚,一方面可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使作案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可以杀一儆百,震慑大众;而另一方面,从人道的角度来讲,给一个犯了罪的人判处死刑,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个人,也可能造成各种冤假错案。而死刑的结果是不可逆的,因此可能给被执行死刑者的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痛苦。
喀麦隆 | 中国 |
保有死刑,但是每年的死刑犯很少 | 死刑罪名多,每年有很多人因各种各样的罪名被处以死刑 |
死刑废止论认为,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难道说一个人杀人之后就失去这项权利了吗?也许有人会说“是,他们罪有应得。”但是,国际特赦指出,人类的生存权利并不是因为一个人做了好事而给他的奖赏,因此,也不能因一个人做了坏事而取消其生存的权利。
死刑是把双刃剑:死刑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给犯错误的人惩罚,同时也是为了警诫其他的人不犯相同的错误。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人民的安定而产生的,这是它的根本目的,也是它的最初目的。也就是说:从个体角度 来讲,死刑惩罚和报复罪大恶极者,安抚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使其内心得以平衡;从社会角度讲,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杀一儆百,发挥威慑作用,预防和遏制犯罪,进而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死刑犯在作案时往往有获利或是报复的意图,从客观上讲,这属于社会因素,所以社会应对死刑犯承担一定的责任。处决死刑犯对其家属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对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一方面他们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背负社会仇视,甚至在未来工作中也无法正常履职。因此,社会必须保障他们不受歧视、不受侮辱、平等对待。所以判处死刑应极为慎重,一方面须张扬社会正义,一方面也应尽最大努力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除主观责任占主导的故意杀人外,能轻判的尽量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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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来自龚如芳原创;案例延伸阅读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