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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止论认为,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难道说一个人杀人之后就失去这项权利了吗?也许有人会说“是,他们罪有应得。”但是,国际特赦指出,人类的生存权利并不是因为一个人做了好事而给他的奖赏,因此,也不能因一个人做了坏事而取消其生存的权利。
死刑是把双刃剑:死刑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给犯错误的人惩罚,同时也是为了警诫其他的人不犯相同的错误。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人民的安定而产生的,这是它的根本目的,也是它的最初目的。也就是说:从个体角度 来讲,死刑惩罚和报复罪大恶极者,安抚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使其内心得以平衡;从社会角度讲,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杀一儆百,发挥威慑作用,预防和遏制犯罪,进而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死刑犯在作案时往往有获利或是报复的意图,从客观上讲,这属于社会因素,所以社会应对死刑犯承担一定的责任。处决死刑犯对其家属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对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一方面他们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背负社会仇视,甚至在未来工作中也无法正常履职。因此,社会必须保障他们不受歧视、不受侮辱、平等对待。所以判处死刑应极为慎重,一方面须张扬社会正义,一方面也应尽最大努力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除主观责任占主导的故意杀人外,能轻判的尽量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