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s是一家美国公司的负责人,一次他们和来自中国一家公司的代表团进行谈判。
谈判过程中,Charles表示要对合同中某个项目做出一些修改,对方代表和他商议良久得出一个方案,对他说:“我觉得这个方案可行,但我还需要请示一下我们老板。”由于中美两国的时差,当时已经联系不上远在中国的老板了,于是谈判只能推迟到后一天。Charles不明白,既然中国代表已经同意了这个方案,为什么不能自己决策,还要那么麻烦请示他的老板呢?而事实上,第二天继续谈判时,中国老板也同意了这个方案。
通常,美国代表都是经组织统一被授予特定权力的,一般性的决策都可以有代表进行。在谈判时,美国人希望参加洽谈的人被授予谈判所需的特定权力,以保证谈判的顺利进行。所以,美国的下层管理人员在谈判时可以自己做出决策。但在中国传统的决策体系下,决策是由企业的高层或老板做出,有时派出的代表由于职务不够高而没有最终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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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的下层管理人员在谈判中享有决策权 | 中国企业的最终决策权一般都属于高层或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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