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人来说,芬兰妇女在欧洲有很大的性别优势。1906年,芬兰成为继澳大利亚、新西兰之后在法律中规定妇女拥有选举权及其他政治权利的第三个国家——欧洲的第一个。芬兰妇女提倡出身平等权利。之后在许多领域,性别平等都有进步。1955年通过了《平等法案》修订案,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人员中妇女要占40%。
芬兰法律十分注重妇女权益的保护。芬兰妇女已渗透到各级政府和商界中,她们很少有不做全职工作的,下班后照顾家庭也不会有什么问题。芬兰孩子出生后,父母有158天的假期,一般都是母亲请假,并有相当于父母正常工资三分之二的补助。
芬兰 | 中国 |
芬兰妇女的权益 | 中国妇女的权益 |
信息来源
张莉.芬兰[C].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63标签: 妇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