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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我做主

案例正文

我是Jan,一天和中国的新朋友一起聊天,其间提起有意向留在中国工作,朋友关切地询问,我的家长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我很不理解,这和他们有什么关系?我已经是一名成年人了,我已经脱离父母独立生活了,我的工作为什么要询问他们的意见呢?在我们的国家,大家都是希望尽早独立,离开父母,自己生活的。

分析点评

中国传统赡养老人的观念某种程度上在捷克人看来是很难理解的。中国父母与子女更像是一种“反哺”的关系,父母抚养子女,子女长大后赡养父母的循环的双向义务伦理实质。而西方则是父母抚养子女,子女再抚养下一代,父母由社会赡养的单向“接力“义务伦理模式。这种理论虽然并不绝对,但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西方养老文化的特点与差异。 从历史因素来说:夏商西周时,我国盛行的是宗法式的大家庭,家庭关系的本质是同宗的血缘关系。这种大家庭就是由现在所说的许多核心家庭构建起来的。在这种家庭中是由宗族首领主持分配财产,同宗的人共同居住缴纳财产,保证了家庭内的老人生活得到保障。先秦到西汉时期,宗法式的家庭制度被政府压制,如《史记·商君列传》载:“民以两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而东汉时期,宗法制家族势力有扩展成为了世家大族,宗族由谱牒形式记录和确定下来。父母得到子女赡养的义务成为当时人理所当然的观念。这一时期国家也非常支持和重视子女孝养父母。《唐律·户婚》还明确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表明唐代同样禁止别籍异财,将家庭养老纳入了法律规定。宋朝以来形成了族权式的家族制度,修祠堂,著家谱,举办祭祀,这些事情都推举族内长者主持,这一时期老年人的地位愈加尊贵。法律也明令禁止子女同父母的资产分离,居住和财产的所有方式保障了老人获得子女的孝顺。新中国以来,祠堂家谱都被作为封建被抵制,但孝顺父母仍然被作为优良美德被提倡,包括宪法在内的多部法律都对家庭养老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 而西方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家庭观念被认为是同奴隶制度紧密相连的,从家庭类型来看,古希腊社会以核心家庭为主。儿子成年后便会离开家庭同时有权要求分得一部分父亲的财产。而古罗马家庭类型为扩展型,在家长死亡后,子女才开始有其单独的家庭。在家长权被加强的当时,已婚的儿子在经济上仍然无法独立,从而保障了父母的养老保障。中世纪的欧洲,许多贵族通过加入基督教,并捐赠财产,从而得到宗教团体的赡养。手工艺人将作坊传给学徒,得到养老保障。而更广泛的是,老年人同年轻人之间签署一种协议,老年人转移财产,年轻人则定期向老人提供生活用品。工业化以来的西方,逐渐出现了与老人签订协议的专业机构作为中介,保证了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自17世纪开始欧洲各国也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接济老年人。进入现代的西方社会,养老已经演变为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养老保险,二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养老制度。即所谓的“从摇篮到坟墓”,“赡养老人是国家的责任。”。 从政治上来说,中国古代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是宗法制,即由血缘氏族把家庭关系和政治关系连接起来,即所谓的家国天下。无数个小家作为基本细胞构成了社会,社会作为家庭在政治上和地域上的扩大和延伸。父慈子孝,君仁臣忠可以说是古代社会的理想状态。家庭中的父子关系和政治上的君臣关系是一致的,互为表里。因此中国的家庭养老模式和政治实体一脉相承。而西方文明发源于爱琴海地区,工商航海是西方民族主要的生产方式,使得其生活方式无法长时间保持家庭团聚,血缘纽带开始变得松散。多次社会变革后,血缘性的民族和宗教本位分别被地域性的国家和个人本位取代。个人的角色从家庭成员演变成了社会公民。法律关系凌驾于血缘之上,来维系人际关系。在这种背景之下,社会保障制度应运而生。以捷克为例,自1906年开始,工薪阶层开始推行强制性的养老保险计划,经历过二战后,又在1948年建立起一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养老金体系,直至今日已经发展成为以国家主导的强制性收益确定型现收现付制度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为主体,辅以私人自愿储蓄养老金的制度。目前,基础养老金的基本部分每月为1700克朗,收入关联部分每月按个人缴费总额的1.5%支付。该制度的存在使老人贫困率非常低,仅为2.3%。当捷克老人生活无法自理时,社区会有专门的陪护人员,行走于各家之间,为老人整理家务,陪伴他们,直到他们生命的最后一刻。这一相对完善的保障体系使得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在西方社会变得完全无法理解。 从价值观念方面来说,自然地理环境,宗教信仰的不同使得中西方对个体和家庭观念存在鲜明的差异。自古以来,中国封闭的地理环境使得自给自足成为了主要的经济模式,而家庭作为农业自然经济生产、消费和分配的单位,对每个个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伦理文化使得忠君爱国,孝顺父母的观念在中国人心中早已根深蒂固。中国社会的家庭本位注重群体价值,人际关系的和谐。强调着个体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一个家庭作为一个小的集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传统中国的社会养老程度是很低的,因此在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后,必然是需要依靠子女养老的。这一点在宗教传播方面也有体现,佛教在传到中国来的时候,最初因为部分内容有悖于中国传统孝道伦理,而被抵制。而西方社会得天独厚的外贸条件逐步形成了重商文化,个人主义的观念也随之形成。且基督教文化中也强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着不可侵犯的权利和独立的人格。家庭、教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个人而存在的。家庭中的等级和身份观念比较单薄,长辈和晚辈间地位平等。因此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成年之前,子女对父母只有道德上的尊重,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差异点
捷克中国
捷克社会养老中国家庭养老
捷克单向“接力“义务伦理 中国“反哺式”双向义务伦理

信息来源

真实事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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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我做主
案例编号:6923
洲:欧洲 国家:捷克
分类:日常生活
上传时间:2015-11-19 23:03:01
分享者:李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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