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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父母

案例正文

吴明正和交换生诺亚讨论美国议会通过的同性法案,对此,吴明说:“在中国,同性恋是非法的,因此与同性恋相关的权利如领养权等也属非法。”诺亚说:“德国在这一规定上和中国不同,我们允许同性配偶收养无亲缘关系的孩子,但禁止同性配偶中的一方收养另一方的孩子”可见,中德两国在同性恋的相关话题上,存在明显的分歧。

分析点评

2013年,德国联邦最高宪法法院针对同性配偶领养权作出的判决注定要被载入史册:法律不仅允许同性配偶中的一方收养另一方的孩子,而且将允许同性配偶共同收养无亲缘关系的孩子。德国法院承认同性父母。但是在中国,同性恋是不被认可的,同性父母及其收养权自然不被认可。

差异点
德国中国
在德国,同性父母是被社会认可的,并且他们/她们有领养孩子的权利在中国,同性恋是不被认可的,因此,同性父母及他们/她们领养孩子的权利也是不被认可的

信息来源

网络转载,详见: http://www.deyinxiang.org/web/c_000000020003/d_5203.htm

标签: 同性父母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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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父母
案例编号:5980
洲:欧洲 国家:德国
分类:制度
上传时间:2015-11-14 21:32:35
分享者:李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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