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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与司法一体

案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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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国家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柬埔寨没有独立的检察制度,也没有独立的检察院。其检察制度和法院的审判制度结合在一起,各级法院设检察官,行使检察职能。国际检察官对柬埔寨检察制度有所影响。

柬埔寨的法院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从 1979 年到1985 年,只有一个层级的法院,即省(直辖市)法院,对其地域内的案件进行管辖,其判决通常是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现在,柬埔寨的法院分成三个层次:省(直辖市)法院(管理一审案件)、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时设有军事法院,对与军队有关的犯罪进行管辖。1993 年 2 月 8 日通过和《法院组织法》,对法院的组成及运转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也对检察机构的构成及运转进行了规定。原则上,检察官的地位与法官的地位相当。

分析点评

柬埔寨没有独立的检察制度,也没有独立的检察院,其检察制度和法院的审判制度结合在一起,各级法院设检察官,行使检察职能。这与中国的各司其职有着很大的差别,中国每个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部门的事。这种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可能是由国情、经济等各个方面共同影响造成的。

差异点
柬埔寨中国
没有独立的检察制度,也没有独立的检察院中国各司其职

信息来源

标签: 检察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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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与司法一体
案例编号:5399
洲:亚洲 国家:柬埔寨
分类:法律
上传时间:2015-11-06 20:37:16
分享者: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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