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陈青在1997年进入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吉田公司”)某工厂工作,当年他26岁。时光荏苒,他在这家公司干了10多年。2008年1月1日,陈青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9月18日,陈青发现自己管理的车间里一块擦布已经油渍斑斑,不能再使用,觉得与其被公司当作废物丢弃,不如捡回家洗干净作清洁布,下班时公开拿走擦布,路过厂门第一道检查处向公司的保安出示该擦布,经询问同意,才继续带离;在厂门第二道检查处,也向保安出示该擦布并询问是否可以带离,保安不同意,于是他放下擦布离开。
然而,让陈青意想不到的是,事隔此事10多天后,他收到了公司发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他在2009年9月18日私拿车间的物品(擦拭机器用的织物)并企图带出工厂,是“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吴鹏程对此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并不奇怪。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是必然被法院支持的,法院诉讼阶段有可能将之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推翻。此案之所以比较典型,是因为背后反映出中外文化和观念的差异。
“我之前也代理过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一个外资企业的员工因为凌晨工作时打了会盹,被公司解雇。在一些中方员工看来,打了下盹或者拿了块废抹布不值一提,公司以此为由将他们解雇属于“小题大作”。但可能在外资公司看来,这确实很严重,影响到公司的规范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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