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中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刑法》,另外一部是《道路交通法》,且都规定了刑罚,《道路交通法》具有行政刑法的性质,且规定了都是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而《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大多是《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只有刑法典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因此这是与日本立法模式上的不同点。从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放置于伤害罪一章,我国则放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之中可以看出,两者的侧重点是有区别的。日本的侧重于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我国的则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交通安全,这与两国的政治体制以及思维习惯有所差异,我国比较重视社会和集团的利益,日本虽然也有集团“意识,但是在西化进程中已经被个人主义至上所逐渐取代了。另外,日本刑法对于稍微侵犯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就规定为犯罪,这也与现在日本的犯罪化比较广泛的现实相契合。而在我国,作为最为严厉的刑法,只有当严重危及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够入刑。日本刑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主体大多是驾驶机动车或者四轮汽车的驾驶人员,但是《道路交通法》中危险驾驶行为的主体不仅仅包括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行人,同乘人员,提供车辆,提供酒类的其他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而刑法典中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范围要小于《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仅限于四轮汽车的驾驶者,因此综合来说,日本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主体是比较广泛的。我国刑法典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只要满足16周岁以上的行为人即可以构成本罪。
近几年交通犯罪的频繁发生使得交通安全环境出现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造成了人们心理的恐慌,危险驾驶行为已然成为了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而一部好的法律可以起到打击犯罪,规范社会,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指引,教育的作用,从而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共环境。危险驾驶罪的设定便是从此开始,然而,与我国简单的划分两种危险驾驶行为(醉驾和飙车驾驶)不同,日本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不仅时间比我国早,而且规定的内容详细,规范,并与《道交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危险驾驶行为体系,作为一个类罪包含了各种危险驾驶行为,从而能有效的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实践证明了该罪名的设置对于减少公共交通危险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与日本国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学习和借鉴日本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研究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我国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制具有一定的启发,从而能够更好的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
案例来源:冯旭东.中日危险驾驶罪的比较研究[D].广西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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