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实行完全的市场体制,中、日两国政府都不放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权,强调政府“有形的手”的积极作用,都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这是中、日两国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重大区别。当然,中国政府对市场的调节权限比日本更充分、更全面。其次,在政治体制方面,中、日两国都是中央集权型国家。但中国是一党执政,强调一元化领导,中央政府的权力比日本更集中。中国民主制度尚在建设中,民主化程度不如日本。再次,在法治建设方面,日本在1952年以后,就基本步人法治社会,重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民众的民主意识强。而中国目前还处在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过程中,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但法治意识、权力规制、法律的实施等方面都还差强人意。
(一)日本的经济法以禁止垄断法为核心,形成了机构严谨、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而中国的经济法并没有形成明显的核心,至今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二)日本的经济法形成了科学、严密的法律体系,对经济发展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是社会公众有目共睹的。经济法无论在经济建设上,还是在法治建设上,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正因为如此,经济法毫无争议地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三)日本形成了典型的、代表性的经济法执法机关,而中国没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执法机构。(四)尽管中日两国的经济法法律、法规都赋予政府机关广泛的市场规制权,但是中国的政府部门享有的这种权力远大于、多于日本的政府部门,以至到了日本学者无法理解的地步。
案例来源:[1]漆多俊,陈云良.中日经济立法与理论研究之比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01:9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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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程度、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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