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是交流的工具,法律要想被人们了解和理解,必须通过语言转化成“白纸黑字”的书面语言。法律文本如果在语言表述上不严谨的话,会有损于法律在民众中的权威性和生活中的正确适用。为避免此问题的发生,务必要推动法律语言学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发展。中日两国在立法时都注重本国法律文本语句结构严谨,逻辑性合理,但似乎日本的法律文本在立法时对未来的考虑的更加周全。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就实现了法制现代化,二战后日本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吸收,使得日本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法律语言更加丰富。口语体和浅显化的法律语言表达方式,对战后日本法律在民众中的普及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日本法律文本中和有一些表假设和推定性的固定句型,这使得日本法律文本的表现形式更加丰富,给原本冰冷的法律文本增添了些许的人文气息。此外,在对其他国家法律文本借鉴方面,日本在立法时通过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句式吸收了很多先进的法学理念。
中国和日本近现代的法律文本都广泛的吸收借鉴了古代和外来的法律制度,导致二者都是以现代文为主,混杂使用古语和外来语的语体特征。不同之处在于近代日本已经意识到法律文本篇书面化不利于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因而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就开始了法律文本语体的口语化和语言的浅显化。至今,日本的六法基本上实现了语体的现代化,这有益的帮助日本实现了法律的普及。
案例来源:[1]肖遥.中日法律文本语言比较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4.
日本 | 中国 |
逻辑性 | |
语篇、句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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