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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差异多

徐丽丽  2015-10-30 20:46:02  自编
案例正文:

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如果协议是由于非自由同意而订立的,该协议就是可撤销协议,非自由同意而订立协议的一方有权撤销该合同,这一规定与中国合同法一样。同时两国合同法都规定了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两国也有很多不同的规定。

首先是请求撤销合同的方式不同,中国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见,中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撤销更注重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马来西亚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其次,中国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都是中国合同法中不同于马来西亚合同法的规定。 

在马来西亚合同法中,认为错误陈述也会导致合同被撤销。所谓错误陈述是指一方并不是有意欺骗另一方,其实其本人也相信所述情况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对方由于误信该错误陈述而订立了协议。其实这里的错误与中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是大致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对错误的认识,在表示时因认识错误而不知其不一致,而且不一致本身是通过把实际事实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对比而看出的。



延伸阅读:


思考题:


分析点评:
马来西亚合同法的规定旨在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和自由公平的交易氛围,这与中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谋而合。总体上说中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要比马来西亚合同法规定的较为详细,也更合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