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正文:
大韩民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韩国在追求民主的发展中历经政治动乱,韩国宪法先后修改9次,最后一次修宪为1987年10月27日。
现行宪法体现了迈向民主的重大进步。除法定修宪程序外,宪法中还作了很多重大的修改,其中包括削减总统的权限、加强立法的权力,以及进一步加强保护人权的措施等。特别是新的、独立的宪法法院的创建及其成功的运作,在使韩国成为一个更民主、更自由的社会起了重大作用。
韩国宪法包括序言、130项条款和6个补充规定。宪法共分十章: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政府、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自治、经济和修改宪法。
韩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主权、三权分立、寻求南北韩和平民主统一、寻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依法治国,以及国家负责促进国计民生。
宪法规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仅阐明大韩民国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自由与民主秩序”,而且要使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制度化。宪法采用了由议会原则补充的总统制,为各政党提供了宪法权利和保护,同时规定了它们不得危害自由与民主政治秩序的义务。
宪法第10条指出,“宪法确保所有公民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认和确保个人拥有基本并不可侵犯的人权”。根据这一基本条款,宪法赋予了个人以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这已成为民主国家的准则。
第37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因宪法未加详尽列出而被忽视。该条款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在与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众福利发生冲突之时,才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将不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