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点评:
第一,这位医生宁愿提前终止自己的生命来捐献器官帮助他人,这充分体现了美国人乐于助人、回馈社会的价值观。他们认为帮助他人、回报社会可以不断地完善自己、体现自我价值。在美国,驾照不仅是开车的执照,它还是一份捐献器官的同意书。如果你写了同意,驾照上就多了颗红心标记和“Organ donor”的字样,这就意味着一旦在车祸中被确认为脑死亡的驾驶员,如果驾照上有“Organ donor”的字样,医疗机构不需要死者家属的同意就可以直接将其器官用于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在欧洲一些国家也是这样。而在中国,已实施器官捐献还不多,而器官移植主要还是依靠死囚捐献。移植死囚的器官占到总量的70%左右,而自愿捐献目前只占极少的一部分。
第二是美国公平高效的器官分配制度。联邦遗体捐献法于1968年出台,国家器官移植法(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 Act,NOTA) 于1984年出台。该法案规定,在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授权监督下,国家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rgan Procurement and Transplantation Network,OPTN)由一家私人的非营利组织来运营,颁布在全国实施的相关政策,通过检索查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分享可用的器官。出售和购买器官是被明令禁止的。该法案要求器官捐赠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OPO)必须建立根据病情紧急程度分配器官的系统,保证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等待移植的患者,而不能依据患者的社会或经济地位,同时在分配器官时应考虑儿童和高危患者的特殊需求因为形成了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能够高效地开展工作,较好地解决了移植器官短缺的问题。而在我国,捐赠器官的分配还缺乏透明度,建立公平、透明、完善的全国器官分配体系是政府部门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