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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

邓筠  2015-09-27 22:36:32  刘珺仪整理
案例正文:

 日本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由1950年5月颁布的《生活保护法》确立的。1946年确立了“无差别平等”与“国家责任”的旧《生活保护法》被认为是日本现代意义上社会救助制度的开端,但立法先行的制度性与规范性始终贯彻了日本社会救助的发展脉络。现行的《生活保护法》已经运行60多年,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一直都没有改变,立法共有十一章八十六条,对社会救助的理念、目标、基本原则、救助种类与范围、救助机关与实施、救助方法、救助设施、服务机构、受助者的权利与义务、资金筹集都有详细界定,使得社会救助制度真正形成一个体系,各环节都有法可依,并具统一性,让制度实施更具公平和效率。与之对比,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已经提上了立法日程,但自2008年发布意见征集稿起到2013年8月列入立法计划,这部法律都还没有真正颁布与施行。中日在救助待遇的支付上都采取了差额支付的方式,即救助家庭收入与最低生活基准之间的差额。但中日两国作为差额基准的最低生活标准在制定方法与数额上都有所差异。从制定方法来看,日本的最低生活基准的构成更具有科学性、公平性与规范性。从制度上来看,日本的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更为明确,且中央在其中占据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中国则把压力更多的压给了地方。




延伸阅读:


思考题:


分析点评:

 日本的社会救助发展经验对中国的可借鉴性很强,将这些理念贯穿到具体的制度运行上时,中日两国就在资格审查与道德风险行为的惩戒上有了相似的规定。但从体系的完善、立法及其确立的制度规范性、责任划分的明确、救助的水平来看,中国都还要远远滞后于日本,还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切实促进社会救助体系的发展,更要强调社会救助资源结构、治理能力和施绩效的系统完整。

 案例来源:杨刚. 中日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J]. 中国民政,2015,07: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