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点评:
日本 《渔业法》中对渔业权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可视为物权。中国 《渔业法》中并没有提及渔业权的概念,与之相似的是渔业捕捞权 (渔业捕捞许可)及在渔业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在中国,渔业捕捞权、渔业水域和滩涂的使用权不能作为物权进行抵押,已经同现代渔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直接妨碍渔业产业经济升级过程中金融杠杆的利用,以及缺少在渔业水域、滩涂征占过程中补偿的法律依据。建议建立与物权法相适应的渔业权法。
案例来源:石洋,章颖. 中日渔业资源及相关法律比较研究[J]. 世界农业,2015,01:8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