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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渔业资源及相关法律比较

邓筠  2015-09-27 19:41:09  刘珺仪整理
案例正文:

 日本渔业资源及相关法律、政令、省令总计100多部,每部法律出台相继就有实施规则和补充规则出台。其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渔业资源保护、开发的法律、渔业保险保障体系建立的法律、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渔船渔港及渔业船员管理的法律、渔业社团等社团组织规范的法律。法律体系完备,全面调整渔业生产资源、环境及涉渔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中国渔业资源及相关立法主要是 《渔业法》,没有单独的渔业资源立法。 《渔业法》全文仅50条,而其中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的规定主要也只是渔业捕捞的管理,侧重点不同,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对单一,可操作性不强。日本渔业保险保障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渔船损害补偿法》、《渔业灾害补偿法》、 《渔船船员工资收入保险法》、 《渔船在保险法及渔业共济保险特别经费法》等,由政府财政进行保险补贴和巨灾风险保证,建立较全面的渔业保险保障体系。中国2013年出台的 《农业保险条例》中,将渔业保险纳入该法律规范之中,但对于渔业自有的行业特点并未给予充分的考虑。并对于渔业行业风险保险保障体系建立、巨灾风险防范并未详细规定。




延伸阅读:


思考题:


分析点评:

 日本 《渔业法》中对渔业权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可视为物权。中国 《渔业法》中并没有提及渔业权的概念,与之相似的是渔业捕捞权 (渔业捕捞许可)及在渔业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在中国,渔业捕捞权、渔业水域和滩涂的使用权不能作为物权进行抵押,已经同现代渔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直接妨碍渔业产业经济升级过程中金融杠杆的利用,以及缺少在渔业水域、滩涂征占过程中补偿的法律依据。建议建立与物权法相适应的渔业权法。

 案例来源:石洋,章颖. 中日渔业资源及相关法律比较研究[J]. 世界农业,2015,01:8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