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点评:
中国的村落自帝制以来完全由国家实行“编户齐民”统治,实行乡地制以后,村落也不过是一个开放、松散、他律的生活聚集地。在这里,所谓的“共同体”是从个人生活利益出发,通过个人关系而结成的算计的、临时性的互助结合。当然,既然作为一种长期固定的生活共居地,村民相互之间必然会产生出种种联系。但与日本相比,这种相互关系十分薄弱且很不稳定。日本中国经济学会会长中兼和津次根据对中国旧东北地方农村调查资料的现代经济学分析,证明了农家间的合作完全是纯粹的经济交换关系。中国村落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力介入。国家通过行政编制、征税、治安、科举、教化、审判等将其权力和意志深入到村落乃至家庭。
案例来源:祁建民. 从村落构造到自治传统 中国和日本的乡村治理比较[J]. 国家治理,2014,13: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