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的定义,比较广告是指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针对其有竞争关系的特定商品作为比较对象(包含暗示),对商品等内容或交易条件客观地测定或评价进行比较的广告。由于日本文化和商业习惯的原因,日本企业很少使用与竞争对手的商品实施比较广告,而更多地是与本企业的商品进行比较。另外,比较广告经常作为幽默的表现手段被利用。与之相比,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集中的关于比较广告的法律,这也使得我国处理比较广告这类案件时缺乏较为成形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托。与日本相比,我国对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抽象,并没有对虚假广告的概念进行实质上的定义,对某些虚假广告行为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其他现行广告法规中也没有对虚假广告作明确的定义和具体的认定标准。现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规范条款的缺失以及规定的不确定性,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也给广告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带来了不便。
日本的广告立法虽具有“碎片化”特点,但在广告监管模式上采取“企业和行业的律为主,相关法律法规为辅”的监管模式,与我国正好相反。因此我国在广告立法方面,必须形成部门齐全、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内在协调的广告立法体系。
案例来源:伍玉林. 中日广告立法比较研究[J]. 广告大观(理论版),2015,01: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