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正文:
根据出资的对象,可将出资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大类,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分开,其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章节中仅仅规定了,当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依法承担差额填补责任,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补足该差额。而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则不对出资的对象作区分,即无论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均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相对而言,日本对于资本充实责任的规定比较详尽和完备,2005 年日本新公司法生效后,取消了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形式,而是将其并入股份公司,相关的一系列规定也进行了统一。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公司法的特别之处在于把董事纳入资本充实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也就是说当出现出资与资本不符时,公司设立时的董事也必须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而一般国家只规
定了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日本 2005 年新《公司法》施行后,“虚假出资”基本上不再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刑事责任来规定。日本公司法关于虚假出资责任方式的变革,表明了一种新的立法理念,即对虚假出资的处理已上升到另一个高度,从单纯的保护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上升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加大了对出资不实的打击力度,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我国关于虚假出资的处罚,采用的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的模式,二者处于同一高度。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所出资的实物的评估一般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其中用国有资产出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可见我国对
实物出资的审查仍存在很大的完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