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点评:
日本对特定保健用食品、营养功能食品的功能标识使用的许可是非常严格、细致的,成为其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制度。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保健食品标识制度的规定与普通食品基本相同,“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但问题在于允许标识的功能声称仍然比较宽泛,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经验,规定保健功能食品只允许标识经过审批注册的特定保健功能;营养功能食品只允许按照规格标准要求标识所含特定营养素及特定营养功能;食品则和普通食品一样,不得标识保健或营养功能。无论保健功能食品、营养功能食品,在食品包装上或者宣传广告中都不得夸大或偏离允许标识的特定保健功能或营养功能。
案例来源:田林. 中日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比较法研究[J]. 日本研究,2015,01: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