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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土地征收程序对比

邓筠  2015-09-26 15:22:48  刘珺仪整理
案例正文:

 日本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建设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准备进行事业认定时,如果有必要,必须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的意见。相比之下,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基本上是内部程序。土地征收审批通过与否取决于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征收土地必须进行听证,在实践中也是很少真正实施。日本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准备进入土地的人必须在准备进入的 5 日前,将其进入日期和地点通知市町村长,市町村长立即通知土地占有者并发布公告。而中国征地与补偿安置公告是在征地申请批准之后及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之后的公告,属于事后程序;被征地者很少参与到补偿标准的确定中来,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体现的基本上都是政府的意志,尤其是在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项目建设征地过程中,被征地者协商补偿的空间很小。日本的征地补偿方式不仅包括传统的现金补偿,还包括耕地开发补偿、迁移代办补偿、工程代办补偿、宅地开发补偿等数种方式,为被征地者打造了失地后全方位的生活保障。中国的征地补偿方式基本上以现金补偿为主,且多实行一次性补偿。




延伸阅读:


思考题:


分析点评:

 在全方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探索补偿方式的多元化。可以实行债券安置方式等,以使失地农民加入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来,从而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得到更多的好处。当然,在这方面的探索,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让他们成为土地征收的受益者,至少不是受害者。

 案例来源:李冬浩. 中日土地征收程序对比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2010,24:12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