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88年到1909年,日本曾三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并不断补充专利法的完整性。一系列专利措施极大地刺激了日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实际上,中国的洪仁玕于1859年在《资政新编》里也提出了发明创造与专利思想的重要性;同时,“洋务运动”的出现也标志着部分清朝官员对发明创造的渴求。但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并没有
得到当时中国社会各方的认可,专利制度没有形成法权,发明创造没有受到重视,直到1873年郑观应在《救时揭要》中提出了具有明显代表性的专利权主张。然而,由于内忧外患的清王朝没有摆正发明创造的位置,专利思想并没有受到官方真正重视。从历史的角度看,日本军国主义时期的专利制度具有特殊的规制对象,但其专利制度与创造教育进行了结合,创造教育所带来的发明创造成果,客观上是为日本军国主义服务的,同时也刺激了日本尖端领域发明创造的产生。在中国,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封建王朝,由于受西方资本主义思想影响,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与奖励工商业的措施。中国创造教育观的产生,客观上反映出中国要求走发明创造之道、强国富民的渴望。然而,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国内战乱与国外入侵状态,发明创造环境极差,《中华民国专利法》并没能实施;专利制度与创造教育没有形成有利的结合机制,创造教育并没有唤醒中国民众发明创造的智慧之光。
从所论日本专利制度的制定、修善与发明创造之关系,可见,发明创造的成果是发明创造者的智慧结晶,专利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发明创造成果的积累。专利制度的出现从财产上保护了发明创造者的权利,但发明创造的实践需要理论指导,创造学的诞生正顺应了发明创造的实践要求。专利制度解决了发明创造的财产保护问题,创造学解决了发明创造实践理论问题。专利制度、发明创造与创造
学三者之间的互补机制,为科技创新奠定了永恒的主题,特别是发明创造成果的申请与授权,一则体现了发明创造者心智劳动成果得到社会承认,具有法律保障;二则体现了创造学教育及其在发明创造实践中的重大意义。
案例来源:简红江,刘仲林.专利制度下中日发明创造观的差异比较[J].科技管理研究,2012,23:250-254+258.
日本 | 中国 |
六、认知、法制、创造教育观 |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