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点评:
东西方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也造成了人们在对国家形态认识方面不小的差异。联邦制在德国由来已久,这一制度仅只在1933至1945年德国纳粹当权、鼓吹“统一国家”时期中断过,可以说联邦制这一传统在德国经受了相当长时间的历史考验。与东方国家历史上大多中央集权的政体相比,这一制度更适合德国的历史、政治和地理情况,能更好地顾及地区特点和问题。与我国各省及自治区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德国联邦制下各州本身具有部分“国家权力”,有各自的州宪法。各州除了其宪法不得违反联邦《基本法》各项原则以外,在法律制定方面,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朱范,《大国文化心态——德国卷》,武汉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