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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866年,美国即在纽约市成立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并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该法案是世界上最早的反虐待动物法案之一,它禁止虐待所有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开辟了美国依循法律保护动物的先河。而1966年通过的《动物福利法案》则是美国保护动物法律中的“宪法”,从研究机构应该如何对待动物,到州和地方的动物收容所应该如何组织管理,从运输动物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处理被盗动物等等,各类事项在该法中都有体现。
在《动物福利法案》的基础上,美国各州及地方也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对动物保护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
美国民间组织在保护动物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以“美国善待动物协会”规模和影响最大。另外,还有“动物警察”活跃在保护动物的第一线。在纽约,“动物警察”隶属美国“反虐待动物协会”,是该协会执法处的执法人员,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警察。但他们身着与警服颜色、款式相近的制服,并配备手铐、手枪、警灯等专用设备,也可以依法行使逮捕权等等,因此与其他警察没有太大的区别。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人饲养的各种动物和宠物的安全,惩治虐待动物的人,并处理被人遗弃和对人造成威胁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