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德国老师将在中国某大学任教一年。按照合同,他的住宿由该大学提供。于是该大学为他提供了一个学校宾馆的双人房间。这位德国教师看后立即要求改变一下宾馆房间的布局和服务,如更换双人床为单人床,将电线放长、移出部分家具、增加一个可以自己做饭的灶台,还有房间的清洁工作必须按照自己的要求安排时间等。
中方“上级”当时听了很生气,觉得他很自私、要求太多、不替别人考虑。
德国外教视这一切改装要求不过是自己的权力,所以说话口气不是中国人习惯的商量式、请求式,而是指令式或语气中透着“理所当然”,所以让中方管理者觉得不适。区别在于德国外教觉得个人的事情必须自己争取,中国的管理者觉得个人的要求与集体利益相比是“小事”,应该谦逊和低调。 这个案例也提醒中外管理者,要防止这样的事,就必须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条款思考得更仔细。如果合同上已经写明:提供的住宿具体是什么标准、什么家具、什么管理方式,写明不可以随意更改,相信德国外教或者已有心理准备,或者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提出了自己的个人要求,让中方管理者也有了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