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
公民意识欠缺
公民意识主要包括:
1、参与意识
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
2、监督意识
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
3、责任意识
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
4、法律意识——规则意识
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
公元前的希腊雅典、罗马就形成了公民制度,造就了强盛的罗马帝国,其对西方社会的影响直到今天。公民意识对于近代西方社会的飞速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共和体制和法制的完善。中国缺乏公民社会的经历,中国人缺乏做公民的经验,这是不争的事实。几千年来,中国人都是皇帝的臣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只有服从的责任没有参与的空间和商量的余地。自然地,人们脑子深处形成了服从权威的意识,不敢置疑,不敢反对,逆来顺受,很多人甚至形成了极强的奴性。
中国是一个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在传统的旧社会,是不可能诞生具有现代意识的公民。这是因为旧的社会制度决定那时候所谓的公民,其实只是“暂时做稳了奴隶”,或是“想当奴隶而不得”,而并非是自己和国家的主人。只有公民自身得到了彻底的自由和解放,才有可能诞生现代公民意识。
虽然,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像黄宗羲、梁启超、邹容、谭嗣同等思想家,提出了平等、民权、自由等在当时来说比较进步的思想,但因历史的局限性,这些思想在本质上还不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内核。
到了“五四”时期,启蒙运动的兴起,为古老的旧中国送来了“民主”和“科学”的思想,标志着公民现代意识的觉醒。但是,这次运动进行的时间毕竟太短暂了,国人所接受的思想启蒙教育还比较肤浅,不能系统而深刻地领会“民主”和“科学”的真正内涵,传统的旧思想仍然在国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