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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

邓筠  2015-09-26 20:10:47  刘珺仪整理
案例正文:

日本为了应对1960-1970年代严峻的公害问题以及1980年代扩散的城市生活型公害制定了大量强有力的公害措施并在取得切实有效的成果之后继续推行环境对策:2000年制定《循环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5年出台《节约能源法》;2009年出台《关于解决水俣病受害者的救济问题与水俣病问题的特别措施法》等等十分细致琐碎但切实有效的法律政策。如此高强度的强制性法律政策使得日本公民能够对环保事业引起足够重视,拥有高度的环保责任感。而中国虽有环境保护方面的七大法律三大法规,但细节方面落实得不够到位,监督、惩罚力度不够,法律推行稍显艰难,公民的环保意识更是直到如今都有待提升。为了环境会计的顺利推行,日本监督部门环境省在制定环境会计制度准则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由《环境会计准则年版》、《问题与解答》、《事例编》组成的

《环境会计准则———为环境会计准则的理解》是日本现行的主要环境会计制度。与之相反,中国在此方面的工作一片空白,目前只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有几点涉及环保问题。会计人员无法可依,有心无力。




延伸阅读:


思考题:


分析点评:

 相比于日本环境会计制度的迅速建立,我国环境会计的推进过程则显得缓慢微效,困难重重。日本曾经历过环境污染而导致浩劫,上至首相下至平民都对环境问题十分重视,并对在绿色企业运营中至关重要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持以高度的关注。而我国各行各业普遍表现出对短期利益的执着,对长期社会环境经济多重利益的忽视,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重要性只有相当浅薄的认识。

案例来源:刘彦宏. 中日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2015,10:1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