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点评:
借鉴日本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登记机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具有管辖权的不动产登记局、地方登记局或者支局、派出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局、地方登记局或者支局、派出机构都由中央不动产登记总局垂直领导,地方政府无权设置登记机构。这样做既可以在现有的登记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登记机构,充分利用原有资源。同时,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利于明确登记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从而更好地履行登记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效率。最后,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可以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及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以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例来源:赵莹. 中日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