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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

邓筠  2015-09-26 12:56:29  刘珺仪整理
案例正文:

翻看我国法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9条规定可知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界定“不动产”的概念,但一些参与物权法修订的权威民法专家们对“不动产”都进行了相似的界定: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长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日本对“不动产”的界定和我国台湾地区极为相似:《日本民法典》第86条明确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行土地登记与建筑物登记严格分离的制度。我国目前仍旧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可供参考,主要通过一些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提供依据,行政和司法解释等共同作用。




延伸阅读:


思考题:


分析点评:

借鉴日本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登记机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具有管辖权的不动产登记局、地方登记局或者支局、派出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局、地方登记局或者支局、派出机构都由中央不动产登记总局垂直领导,地方政府无权设置登记机构。这样做既可以在现有的登记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登记机构,充分利用原有资源。同时,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利于明确登记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从而更好地履行登记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效率。最后,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可以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及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以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例来源:赵莹. 中日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