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点评:
在社会改革比较缓慢的尼泊尔,当前普遍存在的一种婚姻观念是,将种姓作为决定婚姻的准绳。种姓是印度教社会的一种等级制度,主张种姓隔离。尼泊尔在14世纪正式建立种姓制度,当时的尼泊尔国王贾亚·斯提迪·马拉,从印度请来4位婆罗门给尼泊尔人划分种姓。根据规定,主要从血缘和职业上划分,把人们分成四个等级,称为四种姓。第一种姓称婆罗门,即属于雅利安血统的人,从事祭司和解释经典的工作。第二种姓称刹帝利,属于雅利安与土著民族混合血统,从事管理和保卫国家的工作,掌握军权和政权。第三种姓称吠舍,系土著民族,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第四种姓称首陀罗,是已经沦为奴隶的土著民族。不同种姓的人们衣食住行都截然不同,只有同一个种姓的男女才可以通婚,否则将受到惩罚。尤其是属于婆罗门种姓的女子,若与低种姓的男子结婚,就会受到开除种姓和其他惩罚,其父母也不予容纳。
案例叙述及案例分析来源:张惠兰.尼泊尔人的婚姻观[J].南亚研究,1998,(1):65.